要为教师的正当“惩戒权”明确规范(2)
目前教育的现实呈现了两极化:一方面,个别老师殴打、虐待学生,被轻飘飘地定义为“体罚”,往往没有按刑事犯罪处理;另一方面,老师出于维护教学秩序的目的,实施的罚站、没收(扣押)手机等行为,又往往触发了“违法”的开关,搞得老师不敢管学生。 这一天一地之间,中国法律、教育行政部门要直面老师的正当惩戒权,并加以规范,从中平衡教育者和被教育者之间的利益。诸如,老师什么情况下可以扣留学生的物品?什么情况下能对学生“留校”?怎么防止这种惩戒权不被滥用?怎么保证学生的正当权利? 首先,认同老师在教育学生过程中有惩戒权力,不能一味地否认;至于具体界定,还需要社会在公开讨论中形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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