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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应合理规划提供校车服务

首先,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但是,客运线路属于经营活动,学校作为教学单位,不适合进行客运线路经营。

其次,原有的松树底小学被撤销合并到和家小学,那么在客运线的经营权上,由于客运线路的设置是有附带条件的行政许可,作为附带条件的客运线路也应一并作出调整。在当时学校合并时,学校可以请求政府根据合并的现实情况,重新对客运线路进行规划和调整。当然,政府或者学校也可以根据校车安全条例,选择合适的校车经营者。

另外,本案中,有当事人私用学校公章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其更改线路权属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因其冒用学校公章进行的更改是无效的,学校可以申请撤销。

再其次,《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用给松树底小学客运线的方式让学生们坐上免费班车,可能是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下的特殊处理方式。在学校撤并中,特别是农村学校,政府应一并考虑学生上学的交通和校车问题。当然,随着社会发展,学校可能面临各种类型的纠纷,学校管理者也需要适应法治社会的要求,避免出现管理上的漏洞,提高法律意识和依法处理纠纷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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