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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监护人须为溺亡悲剧承担法律责任

云南省个旧市5名小学生在水库中不幸溺亡,其中遇难两兄弟的父母一纸诉状将水库管理使用方——当地水务局和自来水公司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被告则认为,他们已在水库边设立禁止游泳标识牌,是家长未尽到监护义务才致孩子溺亡。而且事发水库为饮用水源地,溺水事件发生后,在水质处理上给自来水公司带来损失。于是提起反诉,索赔“尸体污染费”。

  每逢暑假,类似的溺亡悲剧总要在各地反复上演。只是这次,被告方没有选择沉默,而是祭出了闻所未闻的“尸体污染费”。不过,被告方此举未必是真的在乎这不到一万元的费用,恐怕也没有奢望真能收到这“带血的污染费”,其反诉的真正意图,多半是为了冲抵对方的死亡赔偿金要求——于法于理,我无责;于法于理,你该赔!

  设置了禁止游泳的安全警示牌,并派专人每日巡查,加上水库面积很大,无法加装隔离栏与防护网,应当说水库管理方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从过去的多数判例来看,若是成年人游泳溺亡,自身承担全部责任;未成年人溺亡,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至于有些人提出的还应当设置专门的救援人员以防不测,不仅不现实,而且近乎荒谬——莫非禁止游泳的水库也要建设得如游泳场一般?那岂不是会吸引更多人来野泳?

  法律就是法律,不以人情为重,即使“溺死白溺”的结果看起来有些冷血。与成人不同,未成年人尤其是不满12岁的儿童,在预判危险和控制行为方面的能力不足,这就需要监护人切实履行其教育和看护的责任,使其知晓风险、得到保护。倘若做不到且产生严重后果,理应受到责任追究,而不仅是经受丧子之痛这么简单。须知,监护人是个法律概念,孩子的生命并不属于父母,他们意外死亡后在追究责任时,不能总是因父母之名而一再姑息。反之,当监护人在日常被发现无法尽到监护责任甚至有虐待未成年人的现象时,如果罚款、监禁甚至剥夺监护资格等处罚能够及时跟上,也会有力地避免造成更大的灾难。

  这么说当然更加冷血。尤其是考虑到农村的很多年轻夫妻常年在外打工,监护责任几乎全部转嫁给父辈,加上很多乡镇缺乏低廉和公益的少年娱乐场所,所以仅靠家庭教育还远远不够。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理应弥补这一缺口,慈善公益团体也应及时跟进,甚至政府部门和水域管理方还有必要使用一些“暑期全天守护”之类的笨办法,共同避免溺亡悲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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