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教育:从“协调发展”到“全面提升”的历史跨越
我国民族教育事业近年来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但是,由于历史、自然等多方面的原因,民族教育发展基础还不够牢固,整体发展水平还相对较低,仍面临一些特殊困难和突出问题。鉴于此,此次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明确提出“全面提升民族地区各级各类教育办学水平”,并表示要采取特殊政策予以支持。这对民族教育的发展来说,无疑是一个喜讯。 “各级各类教育”,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特殊教育等,几乎涵盖了教育的所有领域。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决定》强调“全面提升民族地区各级各类教育办学水平”,对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提出了新要求。回顾历史,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提出“促进各级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2010年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促进民族地区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从“协调发展”到“全面提升”,彰显出中央大力促进民族教育事业发展的决心和信心,更预示着民族教育的发展即将迈入新阶段。必须指出的是,“全面提升”并非没有重点,而是各有侧重,比如学前教育侧重幼儿园建设,配备必要的教育资源,合理配置保教人员;义务教育侧重标准化学校建设,改善办学条件,促进均衡发展;高中教育侧重提高教学质量,深化课程改革,强化基础知识和技能训练;中等职业教育侧重合理布局,推进产教融合,扶持优势特色专业;高等教育侧重优化布局和学科专业调整,提升特色学科水平,等等。 鉴于民族教育发展的特殊性,要把“全面提升民族地区各级各类教育办学水平”这一宏伟目标落到实处,离不开各项配套政策的有力支持。《决定》提出,要采取特殊政策支持各级各类教育的发展。这体现了多年来中央支持民族教育发展的一贯精神。在此前发布的关于民族教育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中,提出过多项旨在促进民族教育发展的特殊政策,比如在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予以财政投入倾斜,在考试招生优惠、奖助学金发放、学杂费减免、公派出国留学、提高待遇等方面给予民族地区师生特殊扶持。这些特殊政策的实施,为民族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物质保障和政策支持,让千百万民族地区师生从中受益。 此次公布的《决定》,对既往的各项旨在促进民族教育发展的特殊政策进行了继承和发展,其中一大亮点,是进一步落实并加大教师激励政策。“三尺讲台系国运”,教师是教育的第一资源,是全面提升各级各类民族教育办学水平的基石。近年来,民族地区教师队伍建设取得显著成绩,但也存在教学观念陈旧、教学能力不高、结构性矛盾突出、工资待遇偏低等问题,特别是在边远贫困地区,乡村教师“招不来、下不去、留不住、教不好”的老大难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决定》明确提出,对于民族地区教师,在工资待遇、职务晋升、职称评定、专业发展、子女上学就业、健康保障、退休养老等方面给予系统研究特殊照顾。这对于稳定民族地区教师队伍,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投身民族教育,无疑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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