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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网络消费行为的法律分析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高速发展,网络消费具有高效、便捷的特点,逐渐成为人们日常消费的重要方式。但近年来不断有报道,未成年人也加入了网络消费大军,在网络中擅自进行大额消费,内容涉及网络游戏、网络直播和网购等,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网络消费纠纷。

  案例1:熊孩子充值一万多买游戏装备 怕家长发现删掉支付记录

  最近佛山南海的黄小姐发现银行卡里的一万多元不见了,查了下银行流水账单发现在8月至11月期间,多次出现网络支付交易记录,金额从最初的10元递增到3000多元,手机里却没有任何交易信息,原来孩子趁妈妈睡觉的时候直接扫付款码为一款射击类网页游戏充值,并且删掉了付款记录。

  案例2:16岁女孩打赏男主播65万 母亲起诉映客要求退钱败诉

  00后女儿在加拿大留学期间迷上映客直播,3个月内打赏男主播花掉65万余元,母亲刘女士以女儿名义起诉映客直播要求退钱但一审败诉。法院认为,虽然刘女士称映客号是女儿偷偷以其名义开设,并通过其名下的微信、支付宝私自消费,但证据不足以证明是小雅是在刘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登录并充值消费。

  现就未成年人网络消费的法律效力,家长在法律维权实务中面临的问题,如何有效避免此类纠纷以及未成年人监护人责任的重要性等法律问题探究如下:

  一、我国《民法总则》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但现行法律规定在网络交易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上面临新的挑战。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结合消费行为,因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实施的消费行为应一律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般属于效力待定,其所进行的超出其认知范围的大额消费行为需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后才能确定法律效力。网络消费的交易方式与传统实体店交易有着显著的不同,网络商家与用户并非面对面交易,而是以虚拟的网络为依托,网络商家无法充分了解交易相对方年龄、智力等信息,也无法对这些信息进行实质性的审查。网络交易的成功需借助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支付消费(如支付宝、网上银行、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平台通过身份证实名制认证了消费者的信息,如果在该认证过程中支付账户系成年人账户,且支付行为均通过了密码输入验证,对于网络商家来说,即有合理理由认定该消费者为成年用户。网络支付完成后,银行亦会向用户发送余额变动短信通知,即向用户做出了消费行为的再次确认。故将消费者行为能力的审核义务归结于网络商家,没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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