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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不存在民办中小学被强制退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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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营利收费“办法”?目前未知

根据新条款,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由于各地的配套办法尚未出台,一些高成本、高收费的民办中小学今后将受到怎样的调控,目前仍是未知数。

取消原民促法第51条有关合理回报的条款、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义务教育阶段禁设营利性民办学校……修改后的民促法体现了非营利性导向,实际情况却似乎与决策层的预期有所出入。

日前,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民办教育研究所所长董圣足曾就此主持对1391位民办学校举办者进行了调查。他撰文指出,只有28%的举办者会继续选择维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形态,超过半数的举办者倾向选择转设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事实上,审议时也有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许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还是希望以营利为目的。如果出现登记为非营利性,却在办学时变相取得回报的情况,该如何监督管理?该委员认为,政府也应对此予以考虑。(综合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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