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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如何分类发展?行初机构支招治理筹划

  9月1日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将正式施行。根据该决定,《民办教育促进法》多处进行修改,其中明确提出,“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此次新法实施,某种意义上决定了中国民办教育的未来发展。

  那么,新法施行后,民办学校到底该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学校还是非营利性学校?事实上,这个问题已成为现阶段不少民办学校举办者头痛和困扰的“心事”。

李春光在上海“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推进策略与操作实务”高峰论坛上主题演讲


  8月23日,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教育局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讲座,行初教育服务机构发起人、上海行仕律师事务所首席业务顾问、全国律师协会刑委会委员李春光律师受邀出席并作主题演讲。作为主讲人,李春光结合全国民办教育发展形势,对新法实施的背景、困惑和变化进行了深入浅出的分析,讲座现场,他还进一步针对新法实施后民办学校分类发展所面临的重大问题,为在场的学校举办者们提供了行之有效的整体框架性解决方案。

  分类选择,新法不设统一过渡期

  行初机构教育法律专家李春光指出,虽然新法自下月起就正式施行,但根据规定,新法并没有为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设置统一的过渡期,也不要求现有民办学校在此时间之前进行选择。他表示,修改决定不设置统一的过渡期,是要为各地制定具体配套办法留出较为充分的时间,以保证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地推进,也有利于各地依据法律,从实际出发解决相关问题,一校一策、稳妥处理。

  根据相关规定,国务院及其教育行政等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依照新民促法修改决定实施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时,应当充分考虑有关历史和现实情况,保障民办学校受教育者、教职工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推进。不难看到,国家立法层面的这一相关表述,事实上已为各地出台配套政策和规定,给予民办学校作出分类选择的最终决策,留出了空间。

  分类选择决策早晚要做,那么,对于民办学校举办者而言,过渡期价值何在?过渡期内,民办学校又该做好哪些选择前的准备和应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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