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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留守儿童 应建立硬性救助机制(2)

当地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通过加大招商引资、选资力度,推进农村经济开发区、乡镇工业园区等诸多新农村项目建设;适当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增加农业补贴,提高农产品价格,促进农村本土特殊经济的发展。劳动保障、乡镇企业管理、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落实和完善各项惠农政策,统筹农村劳动力培训、服务和维权,将再就业和创业的政策向农村倾斜,如增设农民创业贷款项目,放宽限制、减免税费、简化手续等,为农民就地转移、本土就业搭建好平台。

教育立法应完善

黄磊

留守儿童成长问题,已不是简单的温饱问题,亦不仅是某一时段、某一区域的帮扶问题,归根到底来讲,还是教育立法需要完善。

进城务工子女寻求当地教育日益困难,各城市更是通过地方立法,以“为适龄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创造条件为由,将行政审批列为接受教育的前置程序,最为知名的莫过于北京的“五证齐全”,但这事实上剥夺了儿童随农民工父母在当地入学的可能。

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也就是说,只要符合适龄要件和父母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的要件,当地政府就应当提供教育条件。这在教育实践中却出现了本不该出现的矛盾,所附的保障条件成为事实上的限制条件,立法上的门槛成为留守儿童与父母间难以逾越的鸿沟。

同样问题也出现在地方教育措施上,为配套城镇化的推动,在没有相应配套的监护跟进机制基础上,地方的“撤点并校”举措,事实上进一步撕裂了留守儿童与监护人之间的感情纽带,这种监护缺失的“寄宿制”进一步催生了一系列教育问题,这对处于心理成长关键期的留守儿童而言无疑是一场有害的教育撤退。

“教不立,学不传,人才不期坏而自坏。”关爱留守儿童,离不开有效的教育和引导,而这又离不开教育立法的体系化完善,抛开教育立法谈关爱,这无疑是轻重倒置、舍本求末。

建立硬性救助机制

潘芳芳

应从中央到地方建立系统性的留守儿童救助机制,明确管辖部门和具体职能,落实监督。具体包括精神辅导和物质救助两大层面。精神辅导可由当地政府牵头,团委、教体、妇联、法检等部门联席,在留守儿童密集居住区、学校开设公益心理辅导机构,通过聘请心理咨询师,针对留守儿童出现的心理问题及时进行矫正。建立健全儿童监护人问责机制,结合实际情况,通过立法确保直接监护人对孩子有效监护,若发现问题,政府依法进行训诫教育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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