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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磊:室友“教育”邋遢女生映射教育之“失”

近日,重庆市荣昌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多名初中女学生共同殴打另一名女生兰兰,导致其十级伤残。原因竟是因为兰兰太邋遢了。兰兰在住校期间不注重个人卫生,让同寝的室友很是反感,5名女学生随即一起打耳光“教育”兰兰,事后,经过法庭的调解,打人的女生及其家长对兰兰进行了赔偿。

“暴力”向来都不是教育的主色调,更何况在高度文明的现代社会。滥用暴力以示“教化”需要岂止教育之失,更是逐步踩向法治建设的“红线”。“校园暴力”频频涌现,一次又一次地撕扯人们的神经,我们在连连摇头啧啧叹息之余,深思“暴力教育”的“不休”与根源迫在眉睫。

近些年来,“校园暴力”事件数见不鲜。在各个地方的中小学校时有打架斗殴流血、死亡等现象发生。2013年,信阳固始县一所中学的一名学生受老师委托,督查同学作业,如实上报不能背诵课文的学生姓名,遭到三名同学武力报复,一只眼睛被打残。而这一次,初中女生因太邋遢惨遭室友殴打,致其十级伤残。小小年纪,打着“教育”的旗号,剥夺他人的健康,还“理直气壮”,何等的令人痛心疾首。同住一个屋檐下,什么仇什么怨非得拳脚相向,痛下毒手?

孩子犯了罪,“误伤”了父母,“连累”了学校,“辜负”了社会,看似伤及了“无辜”,其实这些所谓的“受害者”才是罪恶的“始作俑者”。不可避讳,更无法“脱罪”的是,孩子的教育问题,与父母的引导,学校的教导,社会的向导休戚相关。“校园暴力”虽非普遍现象,我们对此却不能简单地翻篇。凡存在即是问题,不及时解决终归难以遏止。以“事态严峻”集纳现状并非危言耸听,针对校园暴力,专家学者在“应不应该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上争得“不可开交”。可鉴,法律层面尚在谋划对策,推动法治建设,事态的严重程度不言而喻。

诚然,我国法律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一直都在积极探索。《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会追究刑事责任,满14不满16周岁的,也只有8种严重犯罪才会追究刑事责任。很多中小学生施暴者大都是未成年人,因此不会受到司法部门的惩罚,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此一来,惩治“少年犯罪”竟显得有些束手无策,施暴者在法律的“庇佑”下“逃之夭夭”。不过,法律顺应时代而变并非朝夕之间。“教育”的重担到底应该落在谁的肩上,其实显而易见。

“校园暴力”教育短板,根源不只在于父母,在于学校,也在于社会。家长是否“教导有方”?学校是否“因需施教”?社会是否“摆正方向”?这些都是问题所在。孩子的意识形成,与这些问题的存在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谁都是“幕后黑手”,谁都应该为此“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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