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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遭性侵 18岁后可状告追偿(2)

草案一审时,对于恢复监护人的规定争议很多。此次草案二审稿对此也进行了修改,进一步限定了可恢复监护人资格的条件,增加了必须是被监护人的“父母”“尊重被监护人意愿”。

草案二审稿新增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制定的新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除此之外,草案二审稿对监护制度还作出了一些修改。将“子女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负有赡养、照顾和保护的义务”这一条中,对父母“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定删除,即无论父母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子女都要尽到赡养的义务。

在遗嘱监护方面,在父、母遗嘱指定的监护人不一致时,由“以后死亡一方指定的为准”改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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