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人才培养缺了什么(2)
鉴于法学教育具有鲜明的职业特征,高素质法治人才的培养需要国家、社会相关单位的协同合作才能完成,高校法学教育仅是法治人才培养链条上的一个重要环节。具体来说,法治人才的培养需要高校、法院等政法机关和律师事务所等社会单位紧密合作,建立起一个完整的协同合作培养流程,在这方面英、日等国已有成熟的做法和经验可供参考借鉴。回头检视我们的法学教育,在这方面欠缺很多。在过去旧的培养机制下,法科学生的培养几乎由高校一家包揽,除了短暂的实习期外,公检法等实务部门参与的深度显然不够,这直接导致法学毕业生普遍存在“眼高手低”的问题。 近些年,在政府部门的推动下,高校与政法机关开始初步合作,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职业群体进入高校授课,法学教师则到法院、检察院等机构挂职锻炼,给法学教育输入了新鲜血液,对法治人才的培养极为有利。法官等职业群体和法学教师的“双挂”或双向交流应成为固定机制,长期执行下去。应通过立法,使法院、检察院等机构正式成为法治人才培养的一个重要环节,有承担法治人才培养的义务和职责。逐步把法律职业人员、法学研究人员和法学专业学生凝结起来,形成中国特色的“法律职业共同体”。 重新定位高校法学教育 我们准备培养什么样的法治人才?只有目标确定后,才好制定详细人才培养方案,努力实现培养目标。过去在相当一段时期内,我们对人才培养目标的设定往往使用优秀人才或高素质人才等含义模糊的词语进行定义,没有对培养目标进行清晰准确的定位,最终导致培养出来的学生难以适应社会要求。除此之外,还存在培养目标设定虽清晰但不准确的情况,以本科教育为例,有些高校青睐将学生培养成学术型,结果导致“画虎不成反类犬”的尴尬局面,培养出来的学生只会“纸上谈兵”。还有一种情况是不设定培养目标,或者设定了目标而不执行,采取功利化的目的培养学生,例如为了单纯迎合学生的实际需求,给考研的学生强化考试课程,给考司法资格的学生强化司考课程,其他课程和实践实训课程则弃置不开或放任不管,导致学生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都存在较大缺陷,最终背离了法学教育的本质。 高校应当避免培养目标的虚化和模糊化,更应彻底地抛弃功利化,不同高校针对实际进一步明确培养目标,本科教育无论以英国为参照系将律师能力设为培养目标,还是以德国为参照系将法官能力作为培养目标,或者是参照其他做法,以企业法务能力、行政执法能力为培养目标,都需要确定一个清晰明确的目标。在这一个目标的指引下,帮助学生建构起完整的知识结构系统和能力结构系统,并在此基础上突出自己的特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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