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之外 希望校车被赋予更多“特权”
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第一百三十三条的修订对于保障校车行驶安全,可以说是一次有力推进。其中,明确规定: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纳入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
毋庸置疑,刑法约束是减少危险驾驶、防止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之一,如2011年醉酒驾车列入刑法后,全国各地酒驾案件降幅明显。此次对校车超载、超速的惩罚,将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校车的行驶安全。
校车运载的乘客不同于普通车辆,也正因此,对于校车驾驶员的准入条件较其他营运车辆更为严格。但是,目前校车行驶安全仍然还有很多问题需要破解,光靠刑法约束超载、超限远远不够。
笔者近期走访了北京市部分拥有校车的幼儿园,在每天早晨接完学生的安全例会中,校车司机们最常提及的问题就是驾驶校车过程中遭遇强行并道、鸣喇叭甚至追尾。据一位拥有多年驾龄的校车司机称,这种情况几乎每天都在发生。
自2012年专用校车国家安全标准正式实施后,我国的黄色“长鼻子”校车作为标准校车上路,结束了我国以往没有专用校车的历史。一直以来,我国只有特种车辆才能够使用明黄色,如果说“长鼻子”是专业校车安全性的最明显特征,那么明黄色则对其特殊属性起到警示作用。而在我国,这种警示作用在校车行驶时却常常被忽视。2012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校车停靠时,后方机动车不得超越。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而从目前我国校车的行驶环境来看,专业校车并没有享受这种“优待”。
在美国,校车被形容为“最有特权的公车”。虽然我国在制定校车安全标准时参照了美国校车的技术标准,但校车享有的“特权”却并没有被同时引入。在中国,校车与普通车辆没有什么差别,这种行驶环境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校车安全。而关于校车应当被赋予的“特权”并不在刑法规定之列,也不能够被刑法所限定,这种“特权”来自于公众对校车的认知,这种认知又需要我国在校车运营、管理等多方面共同推进。
一位交通运输部人士告诉笔者,校车并非营运车辆,带有公益性质,不属于交通运输部管理范畴。如今,我国校车的资质审批要经过所属行政区域的教育委员会、交通管理部门等多层审核,加之在管理上不够明确,全国各地执行情况不一,带有公益属性的校车又在运营模式上屡遇尴尬,校车非但没有“特权”,就连想顺利上路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