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教育法律必须跟上教育发展(2)
学术委员会能不能干校务委员会的活儿?
《草案》中关于强化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作用的表述引起不少委员关注。该表述与原有法律表述最大的变化,在于强化了学术委员会针对学术纠纷和学术不端行为的“决定”“调查”“处理”功能。
“高等学校党委、行政、学术委员会三者的权力要梳理清楚。如果给予学术委员会很多决定权的话,实际上校长会很头疼,有些事还是应该归学校行政决定。”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严以新坦言。
既当过高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也当过高校校长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卫,对此更是深有体会。“修改后条款中增加的内容,把原来属于校长会议决定的事项转到了学术委员会。”杨卫委员认为,高校的发展主要是学术性发展,由学术委员会来审议学术性发展没有异议,但由其决定学术发展就值得深入讨论了。此外,调查学术纠纷和学术不端行为,是学术委员会的功能,但处理学术纠纷和学术不端行为,却很大程度上牵扯到行政决定,需由学校行政部门作出开除、辞职、降薪等决定。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亟待政策配套跟进
“民办教育促进法这次修改的重点是民办学校可以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这可能会在理论界引起争议,有人会说这跟教育是公益性事业是相违背的,但这符合我们目前的实际情况,所以我支持直接注明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周天鸿在表示支持的同时也提出了问题,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条修改为“按照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的法人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但优惠政策是什么?有赖于国务院修订相应的条例。
周天鸿委员举例说,现行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民办学校的学费等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我们在调研中发现,有的地方采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有的地方采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的是这几年适用这个条例,过几年用另一个条例,这两个条例相互之间又没有明确谁是上位法,造成了执法方面的混乱和民办学校的极大不满。”周天鸿建议,尽快出台配套清晰、合理的优惠政策,且各条例之间需相互吻合。
“现在民办学校不管办得好不好,除非自行解散,否则并没有法律意义上的退出机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黄润秋认为,应从政策层面加以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