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交城中学毕业证样本(8)
在京师大学堂,提调和总教习的角色正好与京师同文馆不同。因而丁韪良以京师同文馆总教习再次充任京师大学堂总教习,承担了校长的责任后,就可能被人误以为他在京师同文馆中担任总教习,也就相当于任了校长一职,以为他是京师同文馆第一任校长了。
管理体制改革
交城中学截至1902年学制改革之前,我国中学教育虽有了一定发展,但其内部行政管理仍很混乱,行政组织设定多是根据办学者的主观意见而定,并无科学依据,这也对我国中学教育的健康发展产生了一定的不良影响。而且由于当时学制未立,全国学校管理处于一种无序状态,人们急待教育的全面改革。
在人们的呼吁下,在社会形势急剧变化的压迫下,1902年清政府开始了教育改革的尝试,并颁《钦定学堂章程》,其中规定:中学堂以府设立为原则,称之为“省立中学堂”,由私人设立的,称为“民立中学堂”。为此,中国有了中学教育的具体设置办法,并规定“总理”为“负校务之全责者”,即总理为校长。可惜该章程并未实行。
1904年进行正式的教育改革,并颁行《奏定学堂章程》,同时对中学管理人员作出了一定规定:中学堂应设监督一员,统辖全学员董司事人役,主管一切教育事宜。并专设了文案员、会计员、庶务员及监学。全国由此有了一套统一的组织管理系统,管理人员也有了统一称谓,避免了中学校长、教务主任等官职随意设置的现象。但是,从对这些管理人员的规定也可以看出,1904年教育改革时,人们对学校行政管理仍无一科学认识,学校中无有序的行政组织,管理中不是层层管理,而是散状布局,不利于形成管理中的层级权威性。
在中学设置一“主管一切教育事宜”的行政官员,并且将之称为“监督”的措施在清末教育改革后一直未变。
民国中校长的变革
民国建立后,进行新的教育改革,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法令,以建立起资产阶级的教育体制。就中学而言,教育部改监督为校长,从此有了“校长”这一称呼,并一直沿用至今。中学一般均于校长之下,设教务主任、训育主任及庶务会计等,然而政府对此并未作硬性划一规定。到民国建立时,政府对“负校务全责”的校长应具有什么样的资格,始终未作规定。校长的来源一般有:①议员或绅士;②教育行政人员,如省视学之类;③大学或高师毕业生;④中学教师。这些来源说明当时对校长素质并无一科学认识。中学管理上的无序一直沿续到民国《中学规程》之颁布。
《中学规程》第十一章教职员及学校行政中规定:1.中学设教导主任一人,协助校长处理教务训育事项,六学级以上之中学,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之批准,得设教务训育主任各一人,协助校长分别处理教务训育事项,六学级以上之中学,得设事务主任一人,掌管教务及训育以外事项。2.中学设置训育指导委员会负责一切指导学生的事务,并且要每学期召开一到两次校务会议,每月开一次教务会议、训育会议和事务会议。并且该规程第一次对校长资格作出了明确规定,认为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即可胜任校长之职:经初级中学教员考试或检定合格者;3.具有高级中学教员规定资格之一者;4.国内外大学本科、高师本科或专修科毕业者;5.国内外专科学校或专门学校本科毕业者,具有一年以上教学经验者;6.与高级中学程度相当学校毕业后,曾任中学校教员有三年以上教学经验,于所任教科确有研究成绩者;7.具有精炼技能者(专适用于劳作科教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