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给民办学校一些阳光雨露
据《扬子晚报》日前报道,南京市一所民办外来务工人员子弟学校起诉当地教育局,讨要学生杂费补贴。当地法院判决教育局给付该校学杂费补贴30万余元。厘清事由过程后,笔者脑海中浮现出三个关键词——不和谐、不应该、不到位。
“不和谐”是指当下发生这种事件,是全国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进程中的一个不和谐的音符。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教育主管部门和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民办教育工作,公布了一系列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办法和规定,高度重视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问题,如国务院近日公布的《居住证暂行条例》中明确了“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提供义务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问题,既是教育服务均等化的要求,更是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需要。
为何说是“不应该”?民办教育已经发展成为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义务教育领域发挥着更为重要的作用,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有民办普通小学5681所,在校生674.14万人。当前,政府购买民办教育服务已经成为通行的做法。民办学校为教育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一些地方却有意无意忽视其贡献、损害其权益,着实不应该。进一步说,外来务工人员属于社会弱势群体,他们为城市发展建设做出了贡献,其子女不仅难以享受高质量的义务教育,在媒体报道的这起案例中还被剥夺了享受政府杂费补贴的权利,真是太不应该了。
“不到位”是说一些地方贯彻中央和各级政府法规政策不到位,有“打折扣”之嫌。更说明职能部门及相关人员对国家政策法规、民办教育发展形势和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认识不到位。媒体报道的类似案例,是地方公共服务不到位,以及对社会弱势群体关心不到位的例证。
据统计,截至2014年底,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中,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共1294.73万人。在新型城镇化的推动下,这个规模将持续扩大,将对地方政府公共服务供给带来更为严峻的考验。笔者认为,为应对这个考验,至少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努力。一是以修改教育一揽子法规和《居住证暂行条例》的公布为契机,加快制定外来务工随迁子女就学管理办法,保证其公平享受高质量教育的权利。二是加大政府购买民办学校教育服务的力度。当前,民办基础教育在全国占有重要地位,为促进教育均衡做出了重要贡献,各地应按照十八大的要求,继续加大购买民办基础教育学位等服务,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三是加强对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督政力度。各地方应按照中央和各级政府的要求,充分认识民办教育在国民教育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加强对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和督政力度。同时,民办学校也要敢于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理直气壮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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