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在校大学生休学创业值得商榷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广东高校科研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允许高校科研人员利用本人及其所在团队的科技成果在岗创业或到科技创新型企业兼职,甚至可离岗从事创业工作,并允许在读大学生休学创业。
创新、创业是展现个人才华能力和促进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不可或缺的驱动力,国家更是在一直倡导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允许高校科研人员在认真履行所聘任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利用本人及其所在团队的科技成果在岗创业或到科技创新型企业兼职。高校科研人员经学校同意,可离岗从事创业工作。甚至支持有条件的高校深化学分制管理改革,为大学生创新创业营造有利条件。放宽学生修业年限,允许在读大学生(含研究生)保留学籍,休学从事创业活动。这一允许并支持高校师生创业的新政,体现广东教育理念上的一种务实与创新,是加速高校科研成果向市场转化,促进大学生以创业带动就业的一项具有非常实际意义的新举措。
但稍加分析这项《实施意见》就不难发现,这是一份带有浓郁体制色彩且是建立在体制利益基础之上的鼓励创业新政,使他的积极和进步意义有了很大的局限性,把事业单位较之社会其他行业的“优越感”明显加以突出。使人很容易想起很多年前鼓励政府官员下海经商,后被证明完全错误并予以禁止的某些政策是“一双鞋”。其实,为了鼓励高校科研人员和在校大学生创业,政府完全可以走出“体制思维”,在其他相关方面给予政策优惠或融资支持,前提是要与高校完全脱离,避免重蹈过去“政企不分”的覆辙。尽管高校等事业单位不是党政机关,但实际履行的职责范围均带有明显的行政色彩。让高校科研人员利用本人及其所在团队的科技成果在校外企业兼职乃至独立创业,并为其保留人事关系,工资及缴交社会保险费用返纳,人事档案等等,尽管大大降低了创业风险,但由此带来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极容易导致高校科研经费和科研成果的流失与浪费,最终非但难以实现鼓励创业的预期目的,反而会因身份不清、职责不明和难以监管等多种因素造成乱象重重。
其实,逐渐消除体制内的优越性,缩小体制内外的差距,实现收入分配上的相对公平,不但是今后体制改革的重点,更是国家体制走向健康文明的必由之路,而养老金的并轨已经付诸实施,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档案工资包括工龄计算,均是由养老金缴费基数和年线来决定。也就是说,没有养老金的缴费年线和实际缴费数额,其他均不再有实际意义,对高校科研人员利用本人及其所在团队的科技成果无论在校内校外进行创业,可以在养老金的实际交付上给予优惠支持,但有必要与高校“划清界限”。任何创业都必然存在风险,以高校来为本校科研人员创业风险“兜底”,既不符合市场规律,显然也是对社会创业人员的极不公平。走出体制思维鼓励高校科研人员创业,在充分发挥他们聪明才智积极创业的同时,更能避免重新陷入曾经鼓励官员带职经商办企业的泥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