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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蒲公英中学毕业证样本(3)

来源:高中家园网

(四) 组织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 合理使用学校办学经费;

(六) 定期向决策机构报告学校工作和学校财务状况;

(七) 行使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二条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章 教师、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校聘任具备国家规定任教资格的教师任教;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法与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和劳动合同,并对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及收入分配原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本学校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做出财务会计报告,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八条 学校资产在学校存续期间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 学校的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收入分配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按照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八章 修改章程、变更登记事项及学校的终止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需要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后的学校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学校章程应由决策机构全体成员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学校章程应送审批机关备案后送登记机关核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变更登记事项,应经过决策机构同意,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应同时向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 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三) 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第三十三条 学校自行终止办学,应由学校决策机构提出终止意见,报请审批机关批准。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对学校财产 进行清算,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学校依据法定顺序清偿债务,清算结束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结束后,学校将清算报告报审批机关批准,注销办学许可证,然后报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学校登记,公告学校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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