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就业歧视 别只说不干
江苏一场毕业生招聘会,有一企业招聘人员迅速退回了一毕业两年内可能结婚的女硕士简历,称会要那些暂不考虑个人问题的毕业生。女硕士称冤枉,“就算我能28岁结婚顺利怀孕,也要29岁生孩子了,二孩都要30岁以后了”。
总有些老话题会在固定的时间段成为新热点,“就业歧视”便是其中一个。每到大学毕业生找工作时,诸如年龄因素、性别因素、学校声誉等,都实实际际地影响着大学生的求职成败,甚至这样的限制,都波及到很大一部分求职经历中。
2007年8月,我国制定了就业促进法,其中专设“公平就业”一章,明确禁止就业歧视。新劳动法也再一次强调了平等就业权这项来源于宪法的基本权利。按照宪法精神的解释,“对这个基本权利在法律之外附加任何条件,那便是歧视。”
但现实中,人们所不能明白的是,国家三令五申要求消除就业歧视,为何性别歧视、健康歧视、地域歧视等各种形式的就业歧视依然屡见不鲜?甚至国家行政部门的招聘当中,也一定程度存在就业歧视。是法律的刚性不够,还是人们的观念始终转不过来?亦或是利益的算计始终优先于社会公平的考量?
就业招聘中公平正义这一社会盲点为人所关注时,不乏有些为之辩解的言论,除了国家行政部门外,一些私企招人中出现涉嫌歧视的附加条件时,一些人认为私企不同于国家行政部门,利益的考量是他们的首选因素。这固然不假,但辩解就业歧视这一行为的时候,为何总要忽略任何企业都必须履行一定的社会责任呢?进而,为何就要让利益一定优先于社会公平正义的这一底线呢?
对于底线的破坏,是难以辩解成功的。当然,对于社会来说,相比于舆论与理念的纠偏,更期盼能够从现实层面予以破解。而破解的逻辑在于先寻找到为何就业歧视屡屡存在,其中最为直观的因素就在于违反的成本过低,当事人总以为就业是一种双向的自由选择,忽略了侵害其权利的成分,故而不去追究,提供相关司法援助的机构除了对个案的纠偏外,于整体的修补无处伸手,而国家在宏观层面的反就业歧视,也缺少惩罚的依据和执行标准。换言之,一个就业环节中出现歧视,几乎没什么需要为之负担的成本,这就相当于变相鼓励用人单位违法。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当然会天然地选择利于自己的方式进行就业招聘。于是,就业歧视的问题,总是一个待解的问题。
过去在效率优先的背景下,人们以为平等就业只是为了择优。实际上,机会均等本身就是一条效率原则。有项调查显示,95%的人希望通过立法的方式,来终结就业歧视——尽快出台一部统领性的反就业歧视法,并对各个单行法律进行修改完善,从而形成反就业歧视的法律体系,对用人单位出现就业歧视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和后果进行明确。此外,国家行政部门的招聘应当起到示范效应,诸如户籍、性别等限制应当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