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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流县华阳中学毕业证样本(8)

第三十五条 切实加强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学校校产按有关制度管理。

第五章教师和职员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学校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逐年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含离退休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对有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定,支持鼓励教师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第三十九条 学校执行国家实行的教育职员制度。学校的所有管理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学校依法保护职员的正当权益。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实际岗位需要聘请临时工作人员,酬金由学校自筹,聘期以一个学年为限。

第四十一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奖惩条例》,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职工,根据学校《奖惩条例》予以处罚。对触犯刑法的报有关部门依法办理。

教职工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章学生

第四十三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该校录取、或转入该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四川省双流县华阳中学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教委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四十四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

第四十五条 学校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勤工俭学。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鼓励同学之间互相帮助。

第四十七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根据学校《奖惩条例》,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学生,根据学校《奖惩条例》予以处理。

学生对所受处理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成都市教育委员会批准。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订需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讨论同意,并报成都市教育委员会批准。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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