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上下学途中出事故 学校该不该担责(2)
教育主管部门代表李伟希望有些学校免责规定能更具体、详细一些。如,在学校行为并无不当情况下,可以列举出“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或者期间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等具体情形,作为学校免责规定。 律师代表陈剑华建议增加几项学校免责情形,包括学生自杀自伤的;故意逃脱学校管理的;学生在上课、下课途中或其他场所受到伤害的等。 应由哪些人参与事故纠纷调解? 27日听证的主要内容还包括: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哪些方面的人员组成合适? 关于由谁来调解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草案》第三十八条规定,调解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九名具有教育、法律、保险等专业知识或者调解工作经验的成年公民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可以聘任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作为调解员参与调解。 各方观点 可考虑家长委员会代表 教育主管部门代表何明建议,调解委员会应由综治部门牵头,宣传、教育、公安、维稳、司法、保险等相关职能部门组织。 校方代表吴晓玲表示,可以考虑将家长委员会的代表作为组成人员之一。因为家长委员会既是学生利益的代言人,容易获得受害者家属的信任。同时,由于平时与校方人员接触比较多,是家长和学校方的桥梁,也很容易和校方沟通。 要有资深 媒体人、医生等 家长代表顾文斌建议,调解委员会的人员可以包括教育主管部门代表、医生、律师、资深媒体人、学校代表及家长代表(或代理人)等。 媒体代表徐庆元也表示,在调解委员会人员构成方面,建议把资深媒体人列入。同时,成立一个调解员库,一旦需要调解委员会介入,可以由司法行政部门在双方当事人的见证下,随机抽取决定调解员。 职业律师 应是主要人员 在立法听证会上,律师代表陈剑华认为,“调解委员会成员当中,退休法官、职业律师应当是主要人员。” 他表示,法律法规是公正处理学生伤害案件的最高准则,没有精通法律法规的专业人员参与调解,要处理好学生纠纷是不可想象的。律师是专业的法律服务人员,具有专业技能和司法实践经验,是当然的人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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