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三大教育法律将一并修改
为进一步完善教育基本制度,解决高等学校管理、民办教育发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3部法律进行集中研究,拟定了《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并于8月24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进行审议。 分别制定于1995年、1998年和2002年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在加强我国教育法治建设、促进和保障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一些法律规定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 教育部部长袁贵仁表示,统筹相关制度安排,保持法律协调统一,是当前教育立法的重要任务。为此,教育部对教育法等3部法律采取了集中研究、一并修改的办法。 民办教育可营利 “民办学校是否可以营利”是本次修法的一个重点。根据现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学校是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实际上,这种身份让社会资本对教育领域望而却步,制约了民办教育发展。此次草案对原有法律作出修改,规定允许营利性民办学校存在、允许民办学校自主选择办学方式、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决定,相应删除民办学校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等内容。 此处修改成为代表们热议的焦点。“同意民办教育营利可能会引发争议,但是这符合我们目前的实际情况,所以我支持直接注明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同时建议国家要尽快出台清晰、合理的配套优惠政策。如果这些营利性的学校教学不好,自然就会被市场淘汰,政府部门加强监管就可以了”。周天鸿委员说道。 “现在民办教育形式多样,质量参差不齐,建议能否对民办教育的退出机制作出规定,应该从法律上界定什么样的情形下,民办学校应该退出教育体系。”黄润秋委员提出。 弊制假要严惩 考试作弊、制售假冒学业证书严重妨碍了教育公平,而非法招生等行为也对许多孩子造成了很大伤害,教育违法行为历来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此次修法强化了上述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草案明确规定:对考生作弊可以取消考试成绩、停止参加考试1至3年;对组织、帮助作弊者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对疏于管理的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负责人员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对违法颁发学位证、学历证等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可以责令停止招生资格1年至3年,直至撤销招生、颁证资格;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学历证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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