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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解约食堂承包商 遭追索教职工餐费460万元(2)

周女士此前向记者展示的一份“校方书面回复”也显示,关于教职工餐费问题,校方的表态是:“属于合同中规定贵司无偿提供的服务,校方无责任承担,校方可考虑对贵司道义上补偿10万元人民币作为贵司遣散费用。”

学校为何要与承包商解约?胡先生解释,学校食堂另外接生意是“大忌”。“利用学校的场地给外边做饭、对外做生意,这是不允许的。”他表示,关于双方争议,学校已经在走法律程序解决。

观点

律师: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

就此,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赖科铭律师表示,在承包经营合同到期之后,承包商与校方就原合同的变更并未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原合同并未变更。在双方未续签合同的情况下,承包商仍然按照原合同约定进行经营,并且校方以做出实际行为的方式,同意了承包商按原合同继续经营,时间长达六年,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根据司法实践,双方应当按原合同约定履行,但合同期限视为无期限,校方有权在提前通知承包商后解除合同。

采写:南都记者 邵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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