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教育法律必须跟上教育发展
“教育是我国发展最快的领域之一,如果有条件的话,确实有必要对教育法律作全面修订。现在先做一揽子修订,解决眼前的问题也是必要的。”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主任委员傅莹说。 按照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的日程,今天下午,委员们就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草案、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国际条约等进行分组审议。在6个小组的分组审议现场,关于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的审议,几乎无一例外成为热点。 教育能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学术委员会能否承担起决定、处理职责?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如何落实、落细?违规招生退回的后续问题如何妥善处理?“这次修改,重在解决教育改革发展中一些突出的制度问题。”教育部部长袁贵仁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就《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作说明时表示。 与时俱进地修订这几部教育法律,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明确任务。与我国教育事业快速发展的现实相比,现有教育法律显然跟不上时代的步伐,急需通过修法解决教育改革发展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刚认为,教育法律的一揽子修正案,对近些年来社会上关注教育事业的人士、学者和群众的呼声,给予了有效回应。 高教法修订应保留公益属性同时引入社会投入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罗亮权认为,高等教育法修改后的条文体现了从顶层设计下放部分权力,把过去由教育部统管的事下放到省级层面管理,更有利于调动各省办教育的积极性。 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安东则认为,修改前,高等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草案删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容易产生误导。 “教育是公益性事业,普通高等学校无论是公办还是民办都不应当以营利为目的。”李安东委员语气坚定地说。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则认为,在坚持教育事业公益属性的前提下,应提倡高等教育投入的多元化。“第六十条第一款改得非常好,体现了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高等学校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吴晓灵表示,国家财政应该向普及教育、义务教育投入,社会应该是高等教育投入的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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