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虐童案拷问网络曝光援助儿童边界(4)
“因为目前国内还没有‘虐待儿童罪’这一罪名,对于发生在家庭中的虐童行为,勉强接近的是虐待罪、遗弃罪和故意伤害罪。但虐待罪、遗弃罪都有一定的罪状和严重程度要求,而故意伤害罪也要看虐待行为是否达到轻伤。只按照故意伤害来处理,可能也不足以让施虐者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李轩告诉记者,“而法律对于介于‘罪’与‘非罪’之间的虐待行为,暂时没有相应的规范进行惩处。” 今年4月19日,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南京检察称,浦口区检察院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男童养母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但同时表示,这不意味着不对其追究责任。另据本报报道,今年7月21日,男童养母因涉嫌故意伤害而被提起公诉。 李轩说:“法律界近年一直在呼吁增加虐待儿童罪。虐童罪的量刑应当至少高于故意伤害罪,程序法上应增设人身保护令制度和完善监护人资格撤销与指定制度,这样才可能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王振耀告诉记者,在欧美国家,对儿童往往有一套严格的社区保护机制。一次他带领慈善组织到美国参加培训学习时,惊讶于当地的儿童保护“一小时制”——如果出现打孩子的行为,专业的社区工作人员会一小时内到达现场,立刻把打人者带走,“哪怕是孩子的亲生父母”。 北京工业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张荆,去年曾应邀到美国洛杉矶亚太家庭服务中心讲课。他注意到,4月男童的养母取保候审后,并没有接受任何学习、教育和训诫。 “在美国,一位单身母亲的经历令我印象深刻。”他回忆,这位母亲的孩子再三偷钱,被她发现后,到学校找到儿子,既生气又伤心的母亲解下皮带抽了儿子三下。老师看到后立刻报警,而后,这个妈妈受到调查、起诉,被判社区学习80小时。法院还规定,这个母亲必须与孩子隔离,一周只能见孩子2个小时。在此期间,由政府出资,孩子送由社区工作者监护。 张荆也注意到,上述模式难以被复制的一个很大掣肘因素是,在中国,儿童受到虐待后,“谁来管”的问题非常突出。 “当监护人出现虐待行为后,应该由谁来管孩子?在以往案例中,有人把受虐儿童送到公安局、法院,但这都不是儿童的专业监护机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中,对此也无明确规定。”张荆认为,在监护人实施虐待行为与重获监护权之间,存在“中间环节的断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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