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摒弃“教育从严、惩处从宽”的人治思路
习近平总书记曾在一次讲话中强调指出:“如果一旦有党员干部违反了宪法和法律,不管是多大的官,掌多大的权,都必须严肃查处,绳之以法。”这句话,表明了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体现了明晰的法治思维,必须在查办违法违纪行为的工作实践中认真落实。但是毋庸讳言,现实中一些地方反腐败斗争和整顿作风的实际工作与总书记的指示,还存在明显差距。从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近日刊文对“上面电闪雷鸣,基层纹丝不动”现象的批评,也可以看出客观存在着行动不力的问题。 思想观念是行为的基础和先导。造成一些地方查处违法违纪行为行动不得力,效果不尽人意的因素,固然有多种,但是,思想观念有偏差的因素不可忽视。长期以来,在查处腐败案件中,一直有一种主张对腐败分子应该“思想教育从严,组织处理从宽”“给他们留口饭吃”的声音。于是,实践中,极力追求大事化小的目的,或是在法纪之外临时出台从宽处理的特殊办法,或是以批评教育代替纪律追究,或是以纪律追究代替法律处罚,或是按照法纪规定的最低限度追究责任的现象时有发生。至今,这种思想观念还没有绝迹。 一些人有意无意固守的“组织处理从宽”做法,是党在革命斗争时期针对犯错误干部追究责任时确立的一种组织处理思路。今天看来,不看罪错事实、情节和性质的“组织处理从宽”,实际是一种不问对谁作出从宽决定、什么情况可以作出从宽决定、依据什么条件决定从宽程度、根据什么程序决定从宽处理等一系列重要问题,而事先人为作出从宽决定的思维和行为方法。这种重权力作用、轻法纪规制的思路和做法,正是人治思维的特点和性质。当前,党的建设和国家、社会的发展已经进入到新阶段,这项产生于特定年代和特殊环境的思路和做法,与全面依法治国的方略并不相符,与全面从严治党和坚决惩治腐败的要求存在冲突,显然不适应现实需要。因此,在严肃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继续固守这种思路和做法,会有消极作用,缺乏积极意义。 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的性质是违法违纪,应对违法违纪行为,必须善于运用思维和法治方式,严格适用法纪规则,触犯国法的行为必须依法处理。而党纪严于国法,违反党纪更不能随意从宽。思想教育理论和工作实践经验证明,即使确实出于帮助和挽救干部的善良动机,采取以权代法代纪的人治手段,以求给违法违纪者额外照顾留条出路,也必然事与愿违,有损大局。会造成法纪松弛,作风败坏,腐败蔓延的一系列不良效果,损害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质量和反腐败斗争成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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