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摒弃“教育从严、惩处从宽”的人治思路(2)
首先,严格依照法纪对违法违纪行为作出严肃处理,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客观需要和完成执政使命的必要条件。惩治腐败和整顿歪风,是关系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前途,保证执政达到善治目标的重大政治斗争,直接影响着人民利益和民心向背,意义极为深刻,任务极为复杂。只有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才能保证严格执行法律法纪,保障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真正得到落实。如果抛开法纪规定,对违法违纪行为普遍性地作出从宽处理,是对法纪严肃性的消解,会弱化惩处腐败行为和歪风邪气的力度、效率和效果,损害执政党的公信力,加剧民众的不满情绪,使执政党脱离群众,丧失完成政治使命的必要条件。 其次,严格依照法纪对违法违纪行为作出严肃处理,是正确行使权力的要求和体现。任何权力都必须接受民主监督和法纪制约,是宪法精神和人民利益的需要执政党的执政权力,包括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权,也是国家权力,理应同样接受社会和民众的严格监督和法纪的严格制约,这样才能实现全面从严治党,保证权力正确行使。如果在法纪之外,对违法违纪行为普遍“组织处理从宽”,就会使执政权力包括处分违法违纪行为的权力,脱离监督和制约。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失效,权力就会腐化滥用,形成冲击民主法治、损害人民利益的消极力量,于是反对腐败和整顿歪风的行动也会偏离正确轨道,无法取得最终和最佳成效,而增大执政权力被滥用的风险。 再有,严格依照法纪对违法违纪行为作出严肃处理,是达到警示和预防目的的必要措施。处理任何违法违纪行为,都必须符合法治要求,有明确、统一、刚性的规定,并且予以严格执行,保证执法执纪的公平性和正当性,才能起到警示作用,达到预防效果,遏止违法违纪行为发生。如果用人治的办法,没有严格的规则,或虽有规则却不能严格执行,而是任意作出从宽决定,就有损于处罚结果的公正、统一,削弱法纪规范的权威性。这种无法纪根据的处理,还会混淆是非、姑息恶行,因此不可能起到正面教育的作用,不利于发挥处罚的警示作用。 “组织处理从宽”的人治思路和举措,其弊病在于权力为所欲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可以无视制度规则。为了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有力有效地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改变一些地方工作消极,甚至纹丝不动的局面,有必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从“组织处理从宽”的思路中解脱出来。 处理违法违纪行为的正确做法应该是,用法治方式取代人治做法,用法治思维支持从严治党,用法治手段遏制腐败。应做到有法必依,有纪必遵,对违纪违法行为,在查清行为事实、情节和性质的基础上,以事实为根据,以法纪为准绳,依法该重的重,该宽的宽。绝不允许任何一级组织或任何级别个人,利用权力漠视法纪,不经法定程序,对违法违纪行为任意作出从宽处理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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