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界坑中学毕业证样本(7)
(三)消防设施设备要实行定人管理、定位存放,确保消防器材的完好。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占有消防通道,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情况,配备一定数量的校保卫队员,配备必要的装备和设施,为保卫工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 严格校园交通管理。各种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应按规定路线和速度在校园内行使,并在指定地点停放。
第十五条 严禁在校园内摆摊设点或出店经营。
第十六条 学生宿舍应安排专人值班,严格出入制度。
第十七条 厨房的安全保卫工作由后勤工作人员负责。餐厅要积极防止投毒、食物中毒的发生。
第十八条 校园内各种大型的文娱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由政教处负责,事先就做好应急预案。
第四章 安全保卫工作奖惩
第十九条 对认真执行安全保卫制度,在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视下列情况由学校或本单位给予奖励:
(一)切实贯彻本条例,领导重视,措施落实,成效明显的。
(二)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犯罪及治安灾害事故,使学校、师生人身财产免受重大损失,或使学校名誉免受损害的。
(三)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勇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或协助公安保卫部门侦破案件,抓获犯罪分子的。
(四)消防管理规定,全年无火灾火警及在扑救火灾中有功的。
(五) 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支持政教处工作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学校根据情节、后果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经济赔偿或移送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一)忽视安全保卫工作,发生重大火灾、重大盗窃、重大爆炸、重大治安事故等造成恶劣影响或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巨大的。
(二)对发现的隐患不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或不按要求整改而造成损失的。
(三)安全保卫工作制度不落实,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造成损失的。
(四)包庇违法犯罪分子或给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资金的。
(五)对发生的案件、事件隐瞒不报的,或报告不及时造成学校师生人身、财产受到伤害和损失或使学校名誉受到损害的。
(六)违反学校治安管理规定,不听劝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