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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为教师的正当“惩戒权”明确规范

来源:高中家园网

近几天,浙江传媒学院社会学教师戴冰洁,在课堂上摔了两个不认真听课的播音专业学生的iPhone 6s手机,引发了很大的争议。事件在网上传播之后,很多人贴出《刑法》第275条,暗示老师摔学生手机的行为,已经涉嫌“故意损害财物罪”。

但网上还流传着作者署名为浙江传媒学院某专业学生的辩解文章,称:该校播音专业一直“学风不正”,而戴老师又是“超认真”的人,结果就发生了摔手机的事,希望大家能理解老师的一片苦心。

一边在说已涉及刑事犯罪,一边在说老师的教书育人良苦用心,一天一地。到底该怎么来评价这个事?

目前的现实是,中国的《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有明确禁止体罚、侮辱、变相体罚等,但没有为正当的教育惩戒措施留下空间——既不授权,也不加以规范。

因为法律,不仅禁止体罚,还把留校、罚抄写、罚劳动、罚运动,都笼统地弄在“变相体罚”的筐里。这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教师正常教育的手脚,甚至不少学校为“远离诉讼”,使得老师不敢管学生。而另一方面,因为惩罚权没有受到法律的规范,导致现实中个别老师恶意的虐待行为,可以被轻飘飘地安上“体罚”之名。

其实,惩戒一直是教育体系的一部分,中国教育部门应该直面,并加以规范。

拿美国来说,目前在美国,立法禁止体罚的有21个州,其余不少州是明文立法授权老师体罚学生的。甚至1977年,美国最高法院在Ingraham诉Wright案的终审判决中,也确认了学校体罚的合宪性。美国法律授权学校可以行使“体罚权”,不代表教师可以任意殴打学生,相反,它通过立法的形式,把这种教育中必要的暴力,通过严格的程序,限制在一个可控的范围内。当然,一旦查明体罚不属于“合理且必要”的情况,教师和学校就要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当然,更多的国家是禁止“体罚”的,但是也通过立法明确了教师的“惩戒权”。英国《2006年教育与督学法》也强化了教师及其他教职员工使用“合理武力(reasonable force)”等权力。再比如,立法还授权教师可以收缴、销毁学生的物品,也可以对学生实施“留校”措施(只要在24小时内向学生家长做出书面通知)。当然,老师行使这些惩戒权,有着严格的程序规定。

这次浙江传媒学院老师摔毁学生的手机,当然是不妥的,甚至是违法的,特别是当学生已经是成年人的情况下。但如果对这个事件的讨论仅及于这一点的话,似乎就浅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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