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悖师德者,零容忍更应是制度反应
“沈阳涉嫌性侵事件”在持续发酵,南京大学文学院发表声明,称“沈阳已经不适合在南京大学文学院工作”,随后上海师范大学也在对这一事件的回应中表示,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有关师德问题“一票否决”的规定,上海师范大学学术伦理与道德委员会建议并经人事部门讨论决定,从即日起终止2017年7月与南京大学文学院教授沈阳签订的校外兼职教师聘任协议。对此,沈阳在回复媒体采访时不承认自己师德有问题。
沈阳教授涉嫌性侵女学生,并酿成该学生自杀的事件,事实真相究竟如何,只有等待权威机构重启调查。但这里存在一个问题,事件发生至今已经过去了20年,鉴于类似事件的特点,在证据很难保全的情况下要对此作一个法律上的论定无疑存在着很大困难。既然如此,现在多所相关大学相继发表声明并作出反应,其意义在哪里?
上海师范大学在声明中说,“无论对校内教师还是校外兼职人员,学校都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聘任的首要条件,对于有悖师德者,坚决采取零容忍态度,以维护教师的职业道德和校园的文明环境。”
“对于有悖师德者,坚决采取零容忍态度”,此语值得击节称赞。虽然目前法律很难对当年的事件作一个清晰定性,但多所大学相继就此发声,意义正在于彰显了高校对类似事件零容忍的态度。
有时候,尽管法律可能无能为力,但清议不能缺席。对大学这样一个特殊的场所来说,这一点尤为重要。
长期以来,在中国的大学校园里,老师对学生的性骚扰往往被视为文人的“风流倜傥”,除非酿成恶性事件,几乎都只不过流为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而已。由于老师和学生的权力不对称,二者之间的性关系中即使不存在法律定义上的强奸,也可能有权力胁迫的因素,因而需要被禁止,这种理解是时代和性观念进步的产物,当下逐渐成为共识。2014年教育部公布高校教师师德禁行行为“红七条”,明确规定“不得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正建立在这种共识的基础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