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上下学途中出事故 学校该不该担责
“学生上学、放学途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免责”、“发生校园欺凌,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包括医生、律师、资深媒体人、学校代表及家长代表等”······27日,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立法听证会,家长、校方、媒体、律师、专家、主管部门、保险公司等各方代表,纷纷就学校承担和免除责任情形相关规定是否妥当、应由哪些人来调解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较合适等,进行了激烈的质证和辩论。
学生遭受人身伤害 哪些情形学校该担责
《草案》第25条规定了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的八种情形,包括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药品等不符合国家、行业和本省的相关标准和要求的等等。
第26条规定了学校免责的四种情形,包括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因学生自身过错或者身体疾病造成的;因学校以外的第三方造成的等。
听证会上,上述条例内容引发与会代表激烈辩论。
观点碰撞
发生校园欺凌等 学校应担责
家长代表黄萍萍建议补充一些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比如,学校安排学生乘坐的交通工具或者驾驶人员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学校明知学生患有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病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学校教职工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等。
律师代表陈剑华也建议增加几种学校担责情形,如学校对校舍、场地、设备维护不当,致学生伤害的等。
媒体代表徐庆元表示,家长们认为,关于校园欺凌(同学间欺负弱小),学校有教育、监管的责任。所以,“学校教职员工未及时发现、知道学生有不良行为或行为具有危险性,或知道、发现未进行必要的告诫、制止和跟进观察、处理,未消除安全隐患的”,学校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学生上下学途中出事 学校应免责
校方代表周万华认为,纵观《草案》全文,对校方的责任做了详尽的规定,而对学生和家长的责任规定少之又少。他表示,坚决反对《草案》第31条中在第三方责任外,又加上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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