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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邮研究生坠楼事件”带来的深思

来源:高中家园网

学生要尊敬师长,似乎是不言自明、天经地义的真理,然而,学生是不是应该无条件地服从师长?师长是不是也应该依据平等原则尊重学生的正当权益?我想,这是南邮研究生坠楼事件我国惯常的学生管理思路提出的问题。

2016年1月25日,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蒋华文坠楼身亡。事件发生后,人们将蒋华文自杀归因于导师张代远多年来的高压式管理。 作为研究生,蒋华文应该尊敬导师,在学习科研各方面接受导师的指导,然而,当导师催逼学生发表论文、要求学生上交实习工资、当众侮辱学生人格时,学生有没有正当维权的机会呢?在此事件中,张代远历年来所指导的研究生似乎并没有找到正当维权的机会,或者出于种种理由不敢出面维护自己和同学的权益,而是一再隐忍,以致最后忍出一条人命事件。

作为学生管理研究者,我认为,南邮研究生坠楼事件暴露了我国传统学生管理模式过分张扬教师权威、缺少学生权利意识的问题。这一问题是由来已久的。中国古代有尊师重道的传统,历来将“天地君亲师”并列,可见教师在学生面前的地位是很高的。然而,如果将民间流传的两句话“一日为师,终生为父”和“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联系起来看,我们就会发现其中大有问题,甚至让人不寒而栗。尽管我们不曾听说哪位老师命令学生去死,但从古至今不乏学生“愚孝式”的服从教师、忍受教师的种种无理要求、盘剥、侮辱的例子。

为了避免悲剧重演,为了让学生管理回到正轨,我认为,我国自小学到大学的学生管理有必要大力倡导树立学生权利意识,基于公正、法治的理念审视各种学生管理做法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首先要阐明在校生拥有哪些权利。我国《义务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均有一些条款来列举学生权利,不过,具体表述语焉不详。谨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为例进行分析。《规定》仅列举了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申请奖助金、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而对于其他方面的权利(如人格权、名誉权等)则笼统地概括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考虑到我国公民和学生对相关法律的了解不多,如果教育法能够更加具体地列举出学生的各项权利,其指导意义无疑会更大。

其二要在学生惩戒等关键领域确立必要程序,遵循程序正义原则。学生在出现何种违纪行为时应该受到何种处分,学生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向哪个部门提出申诉、提起诉讼,这些具体问题还没有阐述清楚。尽管《规定》赋予学生申诉和诉讼的权利,然而,高校对此较少宣传和落实,对于多数学生而言,申诉和诉讼的程序并不清晰,维权渠道并不通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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