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丙奇:处理校园暴力案,应学生的归学生,学校的归学校
教育话题
熊丙奇专栏
去年5月19日晚,北京昌平新东方外国语学校高一16岁女生姚淑(化名)失联,次日早上7时左右,姚淑尸体在该校教学楼601室被发现,后该校另一班级男生王恒(化名)向警方投案,承认杀害姚淑。今年4月19日,该案在北京市一中院不公开开庭审理。检方认为,王恒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姚淑发生性关系,并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王恒实施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了解,庭审时,王恒称发生性关系是姚淑自愿的,拒不承认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4月20日《重庆时报》)
这起发生在校园内的刑事案件,已经纳入法律程序处理,涉案者为自己辩护是很正常的,公众也应当尊重其辩护的权利,法院会根据事实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而更值得注意的是,围绕此案的另外的声音,即去年新东方学校接连发生两起命案(据2016年10月20日澎湃新闻报道,2016年10月15日早上7时许,新东方扬州外国语学校内还发生一起暴力案件:一名17岁的高二学生被同学用刀捅伤,致流血过多而死亡),舆论在关注这两起命案的判决处理的同时,也对新东方学校的办学加以质疑,包括对办学者的冷嘲热讽。
对于校园暴力案件的处理,应该学生的归学生,学校的归学校,既要依法追究学生的法律责任,也要理性反思学校的教育、管理责任,那种因学校发生暴力案,就全面否定一所学校的办学的做法,除了制造口水仗,模糊事件的焦点之外,并不利于学校深入反思办学,反而,由于担心对暴力案件的关注,影响到学校的声誉,校方在处理时,总希望尽快平息,而不是直面问题。于是出现这样的情况:对于已经造成严重伤害后果(包括死亡)的案件,学校只能走司法程序处理,而有的校园欺凌案、暴力案,学校则可能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淡化处理,美其名曰“保护学校的声誉”。我国不少校园欺凌案就这样经内部处理而被纵容,既影响了事件的公正处理,又不利于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不仅对涉及学生的案件如此,对于涉及教师的案件,包括学术不端、学术造假,以及猥亵、性侵学生等也如此。
学校这样的声誉观,当然不是真正维护学校的声誉,而是把校园欺凌、暴力等视为家丑,加以掩盖。而之所以有这样的声誉观,与我国社会评价这类问题,往往将个体责任与集体责任混淆,把个体问题扩大化为集体问题,而集体为了避免这类情况,反过来掩盖个体问题,进而真正把个体问题变为集体问题。比如,一名教师性侵学生,本来应该由司法机关调查,严格依法处理,学校应支持司法机关的处理,并根据司法处理结果进行行政处理,同时结合这一案件,加强对教师的教育与管理。可是,舆论却把一名教师性侵问题,上升为学校整体办学问题,否定这所学校的所有教师,在这种环境中,学校处理这类问题就变得遮遮掩掩。这在处理教师学术不端问题时,尤为明显。当一所学校爆出教师学术不端后,有舆论就开始谩骂这所学校,可教师学术不端说到底是个体问题,学校如果纵容才是学校的问题。在任何国家的任何学校,都可能发生学术不端事件,这并不可怕,只要学校严肃处理,就表明学校能正视问题,进行自净。可怕的是,学术不端发生后,不按学术规则进行处理,而是加以掩护,这就为爱惜所谓的集体声誉,把个体问题变为集体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