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间圈养”真的不可避免吗(3)
苏文骏说,包玉刚学校成立8年来,从没有家长因学生体育锻炼受伤找学校麻烦,“我所认识的上海所有小学校长,都认为体育很重要,也很重视学生的体育运动。但公办学校有他们的无奈,他们没法挑选学生和家长”。
青少年维权专家、上海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姚建龙则从法律角度,持不同看法。他告诉记者,根据《上海市校园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校园伤害事故采取“过错原则”,“意思就是,原告要举证校方是否有过错,校方如果没有过错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他认为,从上述基层法院的数据来看,那些被告上法庭的校方的确是存在过错的,“如果学校是严格按规定履责的话,法院不会判学校承担责任”。
姚建龙说,学校之所以被法庭判决承担责任,一定是在监护上存在盲点,“不能说家长是在瞎起诉,就算家长瞎起诉,法院也不可能胡乱判决。”
姚建龙认为,在校园伤害案件中,学校绝不是外界看来所谓的“冤大头”,“被判担责,就说明确实存在疏漏。”
换句话说,即便学校规定学生不能在课间走上操场,课间只能在厕所、走廊、教室活动,如果校方监护不到位,在厕所、走廊、操场同样也会发生校园伤害事件,学校一样要承担责任。
“学校管理如果到位了,那么就算放孩子们到操场上去活动,发生事故,校方也不需要承担责任。”姚建龙说,为了规避责任而不让学生上操场的做法,实际上有些“掩耳盗铃”的味道,因为学校是否担责的重点在于“是否进行了应有的监护”,而不是学生是否去了操场。
少年庭法官奚少君也印证了上述观点。她说,在校园伤害案件处理中,教育机构过于强调学生自身原因及事故的不可预见性,忽视了教育管理环节中的瑕疵与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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