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社会化改革 需保障每个考生的权利
2016年全国硕士生统一入学考试初试已经结束。27日晚,教育部新闻办公室官方微博“微言教育”发布长微博称,教育部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反映有考生收到个别科目部分试题的作答与考题内容相关。教育部有关部门立即报请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这是在2013考研泄题事件之后,再次发生的泄题丑闻。在今年考研开考前,媒体纷纷强调这次考研,将是“史上最严考研”,因为在这之前,《刑法修正案(九)》刚刚实施,该修正案首次明确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非法出售或提供试题答案、代考替考等4类行为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可是,在“作弊入刑”的高压之下,考研泄题还是发生了。
曾经有舆论认为,我国国家教育考试老是传出作弊丑闻,主要是我国缺乏一部考试法,没有对作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而笔者一直认为,我国缺的不是法律规定,而是对法律法规的严厉执行和健全的考试机制。现在看来,仅仅有“作弊入刑”是难以治理考试作弊的,我国必须认真审视对考试作弊的问责处罚机制,并改革考试机制。
根据教育部的官方微博,对于此次泄题事件,“教育部门将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严格依法严厉打击。可问题在于,在国家教育考试泄题事件中,教育部门作为负责考试组织的机构,应该被作为调查的对象,而不要是主导调查的机构。考题泄露,不管出在出题环节、印刷环节还是运送保管环节,都与教育部门脱不了关系。如果就由教育部门主导调查,那就可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近年来,几乎所有的国家考试都是采取这种由主考机构主导调查作弊举报的方式,这在某种程度纵容了作弊者——通常,泄题这样的作弊不是一个人的力量所能及的,往往是团队作案且形成泄题的利益链。
其实,对于泄题这样的作弊,即使没有修正刑法,用以前的法律也是可以追究作弊组织者、参与者的刑责的,包括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渎职罪(监考人员放松监考、监守自盗)、贪污罪(公职人员收受好处)等,但由于没有严密的调查机制,最终被追究责任的仅仅是个别人,而地方教育部门、学校的领导都只是予以警告、记过这样的行政处分。这种调查、问责机制不变,纵有刑法明确规定作弊入刑,并不能消除作弊现象。
另外,我国的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目前都是行政主导的考试,由行政赋予权威,这和国外的考试很不相同。我国学生参加的雅思考试、TOEFL考试都是由社会专业机构组织的考试,考试由招生机构自主认可,学生自主选择参加,如果这一考试的安全性有问题,且评价质量不高,招生机构就可能不认可这一考试,考试本身就可能面临生存问题。于是,考试机构高度重视考试安全、防患考试作弊,甚至对学生押题应对考试都要进行筛查,担心考试的公信力受到损害。今年雅思和SSAT取消我国部分内地学生的考试成绩,就属于这一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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