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靠刑法处罚还远不是打击作弊终点
组织考试作弊将面临最高七年有期徒刑,专家表示——打击作弊,入刑远不是终点
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首次明确将考试作弊规定为一种具体的犯罪行为,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关于《刑法修正案(九)》具体罪名和时效问题的两项司法解释也于10月30日颁布。由此,考试作弊的刑法处罚体系已初步完善,多年来社会舆论严惩作弊行为的呼吁也终于在法律层面“落地”,此举有利于树诚信、转考风、变学风。
但是,也有法学专家表示,刑法修正案的相关规定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仅仅依靠一条刑法规定也无法彻底解决考试作弊问题,作弊入刑,还远不是终点。
考试作弊为何要设罪入刑?
作弊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惩处难度越来越大
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前的法律体系中,对于作弊组织者和参与者是有一定惩罚手段的,有些行为可以应用刑法或者治安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罚。比如,替考者将因使用伪造身份证被治安拘留;如果存在金钱交易,还可能涉及行贿、受贿类犯罪;购买答案的将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用无线耳机作弊的构成涉嫌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此外,《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在校学生、在职教师等的替考行为也作出了相应规定。
那么,为何还要将考试作弊的相关行为明确纳入刑法处罚范畴?负责刑法修改的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在立法背景阐释中表示,这主要是基于近年来破坏考试秩序犯罪出现的新变化:考试作弊活动越来越猖獗;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涉及面越来越大;考试作弊越来越多地使用科技手段,难以防范;形成了相互依赖、分工严密的利益链条,惩处难度越来越大。
因此,立法机关在听取教育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建议后,在刑法中明确作出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