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靠刑法处罚还远不是打击作弊终点(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则进一步将《刑法修正案(九)》的这一规定具体分解为三个罪名: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
作弊入刑该如何解读
对考试舞弊行为进行“全链条打击”,维护国家考试制度
在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卢建平看来,当前,考试舞弊行为已经形成一个完整的产业链,刑法对组织者、提供帮助者、出售试题答案者、替考者、被替考者的“全链条打击”,体现了维护国家考试制度的重要性。特别是“枪手”与雇主都要受到拘役或者管制的刑法处罚,这也彰显了国家更加注重维护社会诚信的态度和决心,其警示和教育意义非常明显。
卢建平认为,除了打击范围扩大,这次作弊入刑的另一个特点就是处罚力度加大。比如,对作弊器材的提供者,以往多以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入刑,这一罪名的刑罚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现在这一行为,如果情节严重,面临的刑罚就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也就是说,原来的最高刑成了现在的最低刑,惩罚力度明显提升。
对于这样的刑法规定,长期研究考试问题的内蒙古民族大学教授蒋极峰认为,当前,将作弊行为入刑,是非常及时的,也是保障公平、公正、科学选拔人才所必需的,其震慑意义不言自明,有利于树诚信、转考风、变学风,对于整个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法治建设也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作弊入刑就够了吗?
刑法规定有待细化,打击还需配套措施
对于作弊行为的泛滥,此前,很多人认为这是惩处力度不够导致的。但随着作弊入刑,违法者的“机会成本”越来越高。那么,对于惩治作弊,目前“入刑”的规定真的就够了吗?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认为,作弊入刑只是初步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要真正减少作弊行为,还有“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问题。当前,对于作弊行为,第一个处理的部门一般都是教育机构,也就是说第一时间介入的并不是司法机关,这就可能导致一些法律明确规定的责任得不到追究,存在法律规定能否落实的问题。
在蒋极峰看来,《刑法修正案(九)》中的规定虽然及时,但还需要进一步细化、明确,他最大的疑惑是如何理解“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国家考试,到底是国家的统一考试还是国家层面组织的考试?对于哪些考试属于入刑范围,应该有一个明确、具体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