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学”乱象:种类繁杂风险难规避 家长消费需(3)
邓女士为女儿报名的冬令营就是中介机构及教育咨询机构组织的假期游学项目。因教育培训机构并无旅行服务资质,梅梅在海外游学的行程被动“缩水”,是因旅行社单方面变更旅游行程,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支付赔偿金。
其实,针对占市场份额最大的第一种游学类型,教育部早在2014年7月就在其官网发布《中小学学生赴境外研学旅行活动指南(试行)》,首次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对海外游学市场加以规范,明确规定,境外研学旅行在具体时限上,一般小学生不宜超过3周,中学生不宜超过6周;每次活动安排不宜超过两个国家,每个国家的参访城市不宜超过4个。除非特别需要,不宜组织跨国多地的境外研学旅行活动。行程时间安排上,境外研学旅行的教育教学内容和学习时长所占比例一般不少于在境外全部行程计划的二分之一;教学内容要与中小学的教育教学计划统筹安排,把素质教育和体验学习贯穿始终,科学搭配“游”与“学”。此外,举办者要根据成本核算,事先向学生和家长详细说明其负担费用的构成,依法订立合同;学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组织本校学生参加境外研学旅行活动中牟取经济利益。
从指南的制定部门和规定内容不难看出,其更多是明确学校及带队教师的责任。而在目前的游学市场上,承办的主体不止局限于学校,也有旅行社,还有中介机构和教育机构,他们的主管单位既有教育部门,也有旅游部门,使得游学机构的监管权责不明晰。因此,主管部门如何监管审核、游学组织机构如何规范行程安排、家长如何理性鉴别选择游学项目,还需要各地相关部门的有效引导和进一步规范。
尊重孩子 家长消费需理性
针对中小学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日益增多,福建省教育厅已作出严格规定,除省内中小学自主与境外中小学开展校际交流合作等活动外,其他任何组织或教育服务机构等均不得组织中小学生赴境外参加夏(冬)令营等有关活动。且境外交流活动必须提前半年以上(或按相关时限规定)报当地设区市教育局或设区市外事办审批。各设区市教育局加强对中小学校组织学生赴境外修学等有关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中小学生人身伤害或者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而对其他境外研学旅行的举办者来说,如何选择境外学校、夏冬令营营地等合作机构,同样极为关键。
因此有专家建议,在组织海外游学前,举办者要核查合作机构的合法性、民事行为能力及承接条件,并在活动宣传阶段向拟参加活动的学生及家长作出说明;需委托旅行社办理出境手续、安排境外食宿等事项的,应选择国家旅游局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并与其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者协议;对需要乘坐汽车长途旅行的,应在合同或协议中就车辆性能、安全车速、司机规范等予以明确约定,避免出现车辆老旧、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