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合的教育”与学校评价重心的转移
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领导与管理研究所所长。 张新平
为每一位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是我国教育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具有典范性意义的大事。这不只是在于它是史上得到政界、学界、社会和家庭等多方认可和支持的少有政策之一,更在于这样一个能将不同利益相关者串联在一起的共识性追求,在迈向行动的过程中难以避免地会遭遇种种困难和挑战。
教育部发布的《2015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我国现有义务教育阶段在读学生1.40亿人,义务教育学校24.29万所。这些数量众多、分布广阔和情况复杂的义务教育学校,将在“适合的教育”实现过程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切实做到如《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所要求的“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将每一所学校都建设成为优质品牌学校,为每一位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这一政策理想才有实现可能。
在学校优质化建设过程中,努力加强和不断改进学校评价工作,着力建设一个适合“适合的教育”的学校评价体系,已成为当下和今后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和保障每一位学生受教质量的重要研究课题。
学校评价,依照教育目标要求,对学校教育活动及其效果进行评定估量,为教育教学决策提供数据信息的过程,大致可分为“对学校的评价”与“学校的评价”两个类别。“对学校的评价”是指将学校视作评价对象,由相关权利主体组织实施的学校工作评价。在相关权利主体构成中,主要来自包括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社会专业评估机构在内的学校外部,因这一特点,“对学校的评价”也可称之为外学校评价。“学校的评价”是指将学校视作评价主体,由其自主开展的有关学校内外部工作评价。在有关“学校的评价”中,有一部分内容是指向推动学校改革发展的外部支持力量评价。但整体上讲,“学校的评价”重点还是集中在学校内部的系统整合与协调发展上,集中在校内学生的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上。在这一意义上,有关“学校的评价”也可称之为内学校评价。当然,两者的区分只是相对的,很多时候他们又是紧密相依的。这种相依性既表现在它们可以共享对方生成的评价数据资料上,也表现在它们在具体工作中可以采用相同或者相近的评价哲学与评价方式方法上。
学校评价作为保障和推动学校教育改革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总是在随着时代的变化而不断变化。对于学校评价发展的这种历史演进特征,有研究者从“范式”角度将其概括为四个阶段,即从19世纪末至20世纪30年代盛行的量化范式,到20世纪30年代至1940年出现的描述范式,再到1946年至1972年间居于主导地位的判断范式,以及20世纪80年代以后萌生的建构范式。“适合的教育”开启了学校教育发展的新样态,预示着一个新的教育时代的到来。学校评价要适应这种新时代的变化和要求,在创造“适合的教育”过程中最大程度地发挥评价所具有的诊断、导向和激励等方面的功能,其工作重心亟待实现两方面的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