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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亚文化易诱发青少年犯罪心理形成
广州市检察院分析认为,青少年网络犯罪案件发生的原因,与互联网络具有虚拟性、匿名性、开放性、互动性与即时性等特点有关。这些特点为青少年营造出一种前所未有的自由感及无所顾忌的假象,容易造成青少年情感的迷失和社会责任感的缺失,导致青少年的道德观念与法律观念在虚拟空间中产生了一定程度的扭曲、异化。容易产生“利用虚拟身份进行作案能够神不知鬼不觉”、“网络犯罪风险低,收益高”等错误观念。
此外,网络亚文化的存在容易诱发青少年犯罪心理形成。在信息时代,青少年通过网络可以便捷获取各种信息,包括大量涉及色情、暴恐、赌博、迷信、愚昧的不良信息。青少年身心发育尚不成熟,接受新事物的能力极强,喜欢模仿与冒险。对网络上良莠不齐的信息难以辨析,易受享乐、奢侈、刺激等生活方式的诱惑和欺骗,易受不良信息、不良社会人员的煽动蛊惑和诱导教唆,逐渐形成犯罪心理,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广州市检察院称,尤为值得警惕的是,当前的网络恐怖主义开始利用互联网媒介优势,将青少年作为重点渗透对象,进行犯罪方法的传授和极端思想的传播。
除了上述原因外,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发生,与学校、家庭、社会引导及教育的缺位也存在很大关系。当前学校、家庭多重视文化课程的学习,对青少年合理使用网络、培养网络道德等方面缺乏必要指引,导致青少年触碰了法律底线而不自知。
另外,网络监管的不完善和网络立法的滞后性,导致尚未形成行之有效的网络审查制度,对于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未能形成震慑作用,网络虚假信息泛滥、网络信息安全频遭威胁。文化监管部门对网吧等场所的监管力度也存在不足,网吧营业者未能严格贯彻禁止未成年人入内的规定,客观上也为青少年网络犯罪提供了场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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