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理工职业学院毕业证样本(4)
6.领导学院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7.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的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 学院的院长、副院长由符合高等教育法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第十二条 学院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拟定发展规划,制定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后勤保障工作;
3.拟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4.根据国家与学院有关条例聘任与解聘、奖励或者处分教职员工,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5.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管理监督学院资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6.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学院院长主持学院办公会议或院务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学院设立相应的教学指导、检查和监督机构,负责对重大教学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指导意见;对教师教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提出评价和改进意见;组织开展全院性教研教改活动。
第十四条 学院实行教职工聘任制,学院与被聘任的教职工本着双方平等自愿原则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合同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无故中止合同的履行。
第十五条 学院的管理人员,按行政岗位职务进行聘任;教学辅导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十六条 学院本着高效精简的原则,设置教学、科研、行政等职能部门。教学职能部门称为学系、学部、教研室,科研职能部门称为研究室;行政职能部门称为处、室。 学院附属机构按学院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和管理。
第十七条 学院按照《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要求,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后勤社会化服务体系。对由社会机构承担的后勤服务工作,学院应按合同规定行使检查、监督义务,以维护师生员工应享有的服务权益,保障教育教学工作正常进行。
第三章 经费来源和财务制度
第十八条 学院教育经费主要来源于广东省人民政府每年给予的财政拨款和按国家规定收取的学费收益,同时争取国家政策法规许可的各种社会资金的支持。
第十九条 学院按照财政部、国家教委1996年颁布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实行财务工作院长负责制,建立起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学院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