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消夜后车祸身亡 私人聚会还是去谈工作?(2)
“不是因公工作而是私人活动。”对此案,惠城法院一审作出如上判决。其称,惠州市人社局向当晚活动的参与人、知情人做了调查询问,相关证据链足以证明。
惠城法院介绍,刘涛是惠州某高职学校的教师,该高职学校证明他没有校企合作的工作,且发生车祸时间在凌晨1时48分,惠州市人社局不认定刘涛为工作原因,理由充分。
惠州某高职学校也在庭审时坚持认为,并无证据证明刘涛死亡当晚,是在履行工作职责或者是从事与工作相关的工作。与刘涛同行人的询问笔录显示,当晚就是普通的朋友聚会。刘涛死亡前一晚外出未向学校汇报,死亡前一日学校未安排他到校外工作。
二审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醉驾男子经济能力较差,其未能向刘涛妻子履行一定赔偿金额。刘涛妻子对惠城法院一审判决不服,再次上诉到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企业学习和训练”,惠州中院二审判决肯定了刘涛学校对教师岗位的基本职责这一说明。惠州中院再次列明,2017年11月,其学校出具情况说明称,刘涛曾参与校企合作工作,2017年2月,该学校再次陈述,刘涛不需要每天到学校坐班。
是否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惠州中院就这一焦点介绍,刘涛是否因工外出认定起来较为复杂,且刘涛妻子与刘涛所属学校提供证据材料相互矛盾。受害人刘涛平时是如何参加校企合作工作的,事发当晚是否确实在洽谈学校合作事宜?惠州市中院认为,这方面应该得到更全面细致的调查。
日前,惠州市中院判定,惠城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使用法律法规错误,应予以改判。近日,惠州市人社局依据惠州中院判决,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重新认定刘涛受到人身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