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购买占道摊点蔬菜被通报:冤
来源:高中家园网
10月23日,有网友发布了“关于公职人员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通报”的图片。图片显示,该县两名教师因在占道经营摊点买菜被通报。宁化县委县直机关工作委员会曾出台“八不准”的规定,包括不准在占道和流动摊点买菜、就餐。宁化县委宣传部工作人员回应称,上述通报并不专门针对教师,通报共涉及11名当地机关党员干部。(澎湃新闻网10月25日)
在购买商品时,公职人员就是普通消费者,不负有鉴别对方是否属于占道经营的责任。哪怕明明知道对方占道经营,教师也不负有监管责任。行政治理的原则是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没有被赋予某项责任的公民,就不具有管理责任。
如果公职人员在消费前,必须鉴定商家是不是合法。那么,他们到饭店吃饭,就得先查一查饭店有没有卫生许可证;到商店买东西,得看一看商店有没有经营执照;去早餐店买几根油条,岂不是得先弄清店家需不需要办理工商登记、卫生许可、健康证?如此一来,公职人员岂不是都成了市场监督部门的职员?
另一方面,县直机关工委有什么权力禁止公职人员向占道经营者买东西?因为没有一条法律、法规支持这条规定,所以,这样的“土规定”并没有上位法依据。而在基层,公职人员往往被赋予许多本不该承担的职责,例如强制捐款、摊派,例如违法强拆,例如取消休假去扫地,都要公职人员带头。哪怕上级的决定是错误的,很多基层公职人员也不敢抵制。如此发挥公职人员的“带头作用”,是不是太宽泛了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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