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老师发福利怎能让学生“埋单”
绥阳县某中学连续四个月,让学生每周多交5元钱生活费,用于发放教师的“辛苦费”。11月16日,遵义市纪委通报该案时称,多收的费用,目前已全部退还学生。
借收寄宿生生活费之际,每人每周多收了5元,这属于典型的搭车收费。既然收取的是生活费,当然要用于学生的生活需要,否则就属于乱收费,理应受到追究和纪律处分。对几名涉案的行政人员进行问责,并退还多发放的费用,这样的教训相当深刻,也值得其他学校警醒。
在很多学校,教师兼任班主任后,由于工作量的增加,多采取发放“班主任津贴”的方式给予补偿。如果其他教师担负教学以外的任务,比如维持就餐秩序等,给予相应的工作补贴也合乎情理。不过,能否发放还要基于政策的规定,同时还应有相应的经费来源。若既无相应规定,又没有经费来源而采取变相收费的方式解决,那么如此做法就有失正当。
其实,按照教师的岗位要求,除了具体的教学任务之外,维持秩序、保障安全等也属于教师的本职工作,并没有分内与分外之别,如果如此细分化和碎片化,那么“师者父母”的价值如何体现?更何况,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学校作为灵魂的塑造之处,若是其自身都不严格遵循道德、法律与纪律,过分追求物质回报,又靠什么来起到言传身教,以身作则的作用?
教师作为一种特殊职业,其任务繁重,使命光荣。有关调查数据表明,高强度的工作给教师的生理和心理都造成了不小的压力。尤其是乡村教师,相比于其工作的付出和身心代价,获得的物质回报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在这种情况下,不断提高教师待遇以实现“待遇留人”,这样的心情可以理解。
不过,近年来,随着全社会对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教育投入也越来越大,教师的待遇水平整体上也在水涨船高。在这种背景下,若不能恪守应有的法律和道德边界,那么无异于对自身形象的损毁。诚然,提高教师待遇没有错,但是,学校不能让学生“埋单”,而是应该在教育部门许可的范围内,按照合理合法的原则发放教师补贴。贵州这所学校的做法,不但侵犯了学生的权益,更为严重的是损害了教师在学生心目中的形象,产生的负面效应相当恶劣,必须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