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学生,根据校纪校规予以处分或处罚。学生对所受处分或处罚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报区教育局批准。
第四十条: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本章程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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