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顺义区第五中学毕业证样本(8)
第四十五条:学校依法维护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学校办公室、工会具体负责教职工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学校设立校内申诉委员会,教职工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或对所受处理不服的,可向学校校内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述意见,并可向上级机关提出申诉,直至按法定程序提起诉讼。
第六章:学生
第四十七条: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学籍。学校按教育厅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的学籍。
第四十八条:学生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必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受教育者的义务,必须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四十九条:对取得优异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与奖励。学校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和处分。
第五十条: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鼓励同学之间互相帮助。
第五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权利: (一) 接受平等教育。对学校或教师不公正待遇,有权提出申诉。 (二) 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三) 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参与评议学校教育工作。
第五十二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 尊敬师长,规范行为,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三) 勤奋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顺义教育局批准。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顺义教育局批准。
第五十五条: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原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有抵触的,应予修订。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章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章为准。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顺义第五中学学校务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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