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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城高级中学毕业证样本(6)

来源:高中家园网

高中新生需有完整的原毕业学校的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休学、复学、转学 学生在校期间,因病或特殊情况,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由本人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休学申请表》,经班主任签具意见,教导处审查,校长批准后,发给休学证书。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到期不能复学者,应申请延期,经学校批准后可再休学一年。休学超过两年仍不能复学者应予退学。学生休学期满,应在新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由教导处编人相衔接的班级学习。休学期满不按时复学者作自动退学处理。学生因户口迁移、家庭搬迁、随亲人生活或其它正当理由确需转往他校学习者,填写《转学申请表》,经学校和区教育局批准后,发给《转学证明书》。外地学生随户口迁入龙岗,或其他正当理由要求转入学校者,需事先与学校联系,参加学校组织的转学考试,填写《转学申请表》,经学校同意、区教育局批准,并带齐学籍档案,方可转入。学生因患严重疾病或家庭发生变故等情况,不能在校继续学习者,经本人申请、家长同意、学校批准,可以退学,由学校发给高中肄业证明书。

第十七条 留级与升级 学生不得留级。毕业会考有不合格科目的学生,随班升级后参加下一学年该科的毕业会考补考。

第十八条 考勤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按时到校上课,凡因病、因事不能上课者,应请假或补假。未经准假而不上课者,作旷课处理。在上课后才进入课室(或现场)者作迟到处理;在下课前擅离教室(或现场)者作早退处理。学生请假,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三天以上,七天以内,由级组长批准;七天以上由教导处批准。学生请假(含病、事假)超过一个学期上课总时数的三分之一者,应予休学。无故旷课一学期累计六十节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累计一百节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累计一百五十节者,作自动退学处理。自动退学的学生,从处分之日起,取消其学籍。

第十九条 毕业 高中具有学籍的学生,按国家规定修业期满,德育考核合格,参加省毕业会考各科成绩合格,以及体育达到合格标准者,准予毕业,发给由市教育局核验的《广东省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第二十条 奖惩 德育考核良好以上,学年总评成绩各科及格,平均分75分以上,身体健康的学生,由学校授予“三好学生”称号,发给奖状;某一方面成绩显著者,给予相应的表扬和奖励。三好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三好学生的材料,存入学生档案。对违纪、违法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态度好坏,分别给予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等处分。高中学生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经报区教育局批准,可以饬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对受处分的学生,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不得歧视,而要继续教育。处分期满后确有悔改表现的,经讨论批准,可以撤销其处分(开除学籍者除外)。撤销处分的决定,应通知家长,并向师生公布,同时附上撤销处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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