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桃红中学毕业证样本(6)
校务委员会由校长任主任,成员由学校党政全体负责人和行政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工会、团委和民主党派基层组织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组成。每届3年。校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校务委员会的工作内容主要有:
(一)对学校重要工作的方案、学校发展规划以及学年工作意见等进行论证。
(二)对学校重大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建议或初步方案,供学校决策时参考。
(三)反映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帮助学校更好地改进工作。
(四)校长提请讨论、论证的其他问题。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定期召开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方面的研讨会和各种专项研讨会,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
学校召开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成员(或代表)座谈会,通报有关情况,听取对学校改革和发展的意见与建议。
学校根据需要召开工会、教工团员和女职工等各类代表座谈会,听取对学校教育、教学行政事务工作的意见。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对学校教育、教学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向上级反映情况。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抵制、阻挠、打击报复。
第四十条 学校接受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舆论监督,听取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四章 教师、职员和工人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学校必须依法维护、保障教师、职员和工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教职工要顾全大局,服从分工,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必须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师以“热爱教育,勇于改革,刻苦钻研,精通业务,师德高尚,教书有人”为努力方向。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制,教师、职员、工人必须履行聘约,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四十六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四十七条 学校保障教师、职员、工人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逐步改善教师、职员和工人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四十八条 学校实行结构工资制。教师奖金、超课津贴和各类岗位津贴按《学校内部工资、奖金方案》执行。
第四十九条 学校每年对教师、职员和工人的政治水平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