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石油化工大学顺华能源学院毕业证样本(10)
(二)评议 辅导员召开学生会、共青团组织负责人和同学代表会议,对缓缴学费、住宿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及其本人平时消费状况进行分析评议,写出客观的评价意见。
(三)审查 学院党政领导召开会议,对申请缓缴学费、住宿费的名单和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缓缴条件者进行造册登记,由院长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将报表和电子文档报送学生处或研究生院。
(四)审核 学生处或研究生院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
(五)审批 计财处对符合缓缴条件者予以审批。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请缓缴学费、住宿费,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在约定期限内缴清有关费用。
第十七条 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提出退费申请并符合退费规定的,应给予全部或部分退还。
第十八条 符合退费规定办理退费的学生,应按如下基本程序办理:学生应向学校提出申请书,阐明理由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主管院长签字后,由教务处、学生处审核批准,计划财务处接到审批后的申请书或者学生学籍异动通知书后办理退费。
第十九条 计财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住宿时间,按月(在校学习时间和住宿时间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计算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交纳的服务性费用和代收费用,如学校已提供服务或已购实物的,不退还学生所缴费用,如学校未提供服务或未购买实物的,则全额退还学生。
第二十条 办理退费的学生必须在教务处下达的离校通知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全部退费手续,逾期一律不再办理,责任自负。计划财务处接到审批后的申请书或者学生学籍异动通知书后,登记学生本人的信用卡号,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退款返打入其银行卡中。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特别贫困的学生提供如下途径帮助其解决学费、住宿费:
(一)申报国家助学贷款;
(二)提供勤工助学机会;
(三)推荐参加国家、省政府和社会助学金评选;
(四)允许休学打工。
第二十二条 欠缴学费、住宿费的学生在获得国家、省政府和社会的助学金以及国家、省政府、学校和社会的奖学金以后,应当首先用于缴纳欠缴的学费、住宿费。
第二十三条 对无正当理由欠缴学费、住宿费的学生,在其未缴清所欠学费、住宿费以前,学校可以同时采取以下制约措施:
(一)不进行学籍注册;
(二)不得参加各种评优评奖活动,不享受学校的各类奖、助学金及补助;
(三)考试成绩不予公布和查询;
(四)在校园网和公告栏发布催交学费、住宿费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