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石油化工大学顺华能源学院毕业证样本(9)
第十条 老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按如下程序缴纳:计财处在暑假前将新学年的缴费通知发到学院,各学院将通知要求传达给全体学生,学生按学校缴费通知所要求的缴费方式和时间缴纳新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一条 教务处应及时将学生学籍变动情况告知计财处,后勤集团宿舍管理中心、行知公寓和龙源公寓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将住宿变动情况告知计财处,以便做好学年的收费工作。
第十二条 计财处于每年12月16日至31日统一打印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各学院应当落实专人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到计财处领取学生缴费票据,并及时将缴费票据发放到学生个人手中。学生要妥善保存好自己缴费的票据,以便日后核查。学生因保管不善而遗失或毁损缴费票据,计财处不予补办。
第十三条 为贯彻和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允许家庭经济特别贫困的学生申请缓缴学费、住宿费。
学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缓缴学费或住宿费:
(一)本人为孤儿或由社会福利院抚养长大者;
(二)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残疾人且家庭经济贫困者;
(三)父母双方或一方已故且家庭经济贫困者;
(四)烈士或荣誉军人子女且家庭经济贫困者;
(五)父母双方下岗且无正常家庭经济收入者;
(六)因受自然灾害致使家庭房屋倒毁、或家庭成员伤亡、或当年严重失收者;
(七)家庭成员患重病或遭受意外事故致使家庭经济特别贫困者;
(八)因其他特殊原因致使家庭经济特别贫困者。
符合以上条件,但已享受以上相应方面的资助或已享受社会人士、组织、单位给予资助的除外。
第十四条 新生申请缓缴学费、住宿费,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 符合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没有受到相应资助的学生,到学院新生报到接待点领取缓缴学费、住宿费申请表,如实填写个人基本情况、申请缓缴的款项与金额、申请缓缴的理由以及缴纳的期限,并提供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区)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收入状况或家庭经济困难的有效证明。
(二)审查 学院副书记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核实,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学生处或研究生院。
(三)审核 学生处或研究生院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
(四)审批 计财处对符合缓缴条件者予以审批。
第十五条 老生申请缓缴学费、住宿费,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 符合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没有受到相应资助的学生,到学院办公室领取缓缴学费、住宿费申请表,如实填写个人基本情况、申请缓缴的款项与金额、申请缓缴的理由以及缴纳的期限,提供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区)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收入状况和家庭经济困难的有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