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川中学毕业证样本(4)
7、不能胜任聘任岗位职责,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的;
8、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9、未经学校同意,长时间脱产学习或自费出国留学及定居的的;
10、按上级规定,达到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通过学校解除合同:
1、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学校教学、生产环境安全、卫生等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工作人员身体健康的;
2、学校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或合同规定,不兑现有关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第二十四条:学校或受聘人员如有符合解除聘任合同的正当理由,需要提前解除合同的必须提前30天通知对方。
第二十五条: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后,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后,其聘任合同即自行解除。
第二十六条:被学校解除聘任合同的工作人员依据政策规定,符合辞退条件的按规定程序作辞退处理。
第五章 落聘、拒聘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具备申请选聘岗位资格的,在学校实施聘任制方案过程中因机会有限,经再三选岗竞争或协商转岗而未被聘任者属于落聘人员。具备申请选聘岗位资格的人员在学校实施聘任制方案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拒绝申报选聘岗位或拒绝转岗聘任的属于拒聘人员。
第二十八条:落聘人员和拒聘人员应主动联系调离、被借用或到其他学校应聘。落聘、拒聘人员符合上级有关文件中辞退条款规定的可以辞退。
第二十九条:拒聘人员限期一般为1~2年。在前6个月,按国拨工资的70%发给,不享受津贴、补贴。拒聘期满,依照有关文件规定和办理程序作辞退处理。
第三十条:落聘人员享有不超过两年的待聘期。在待聘期内,连续计算教龄、工龄只发给国拨工资,不享受津贴、补贴。待聘期满,仍未受聘的,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在待聘期内,对落聘人员应针对情况采取下列方式管理:
1、学习、进修、培训,限期提高;
2、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3、按上级文件有关辞退条款规定,作辞退处理;
4、提高或改正后,如本校内有空余岗位,则安排一次校内试岗机会;如本校内无空余岗位,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作调动、借用、聘用、支援等形式进行试岗,试岗期不得少于一年,试岗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可回校参与岗位竞争,试岗期经考核不合格的则作辞退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教职工与学校在聘任上产生争议的,学校应先行调解,对调解不服的,按照《教师法》规定的申诉程序进行。对申诉处理不服或者申诉无效的,可以向当地人事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